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八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向本经济特区转移专利技术成果。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机制,促进发明专利和专利核心技术的本地化和产业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