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和规范专利交易市场,支持建立专利技术交易机构,推进专利技术交易服务,促进专利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