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专利技术实施项目计划,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厦门市产业政策、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项目在本经济特区实施,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