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专利申请资助; (二)专利实施促进; (三)专利奖励; (四)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维护; (五)专利预警应急机制建设与专利维权援助; (六)专利示范、试点单位资助; (七)专利知识宣传教育、专利人才培训; (八)专利促进与保护的其他工作。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使用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