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专利运用、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在政府扶持的科技、产业化计划项目立项时,优先支持拥有专利权的项目。 以政府财政资金安排的创业风险投资资金和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应当优先选择投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将拥有专利权的产品列入采购目录,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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