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规定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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