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可以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产品质量检验的依据是: (一)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三)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合同中有关质量的约定和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方式等表明的产品质量状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