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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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十条 产品的监制者视为共同生产者,应当对所监制的产品质量负连带责任。 各级行政...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十一条 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机构及其质量检验人员,或者受生产单位委托代行出厂检验...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产品,是指用于销售的产品。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产品标识,以确保...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并指导本市的产品...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十三条 严禁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一)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二...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积极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政府对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达到或超过国...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十四条 产品的承储、承运、装卸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储存、运输和装卸,严格...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销售者查询,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保护消费者权...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十五条 印制者在承印、制作产品标识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并立档备查。 印制者不...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六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负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产...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接受产品质量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产品货源、存放点及其它有...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保证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教唆、纵容、包庇他人从事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活动,不得为其提供场所、设施、资...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八条 产品生产者应当制定或者明确采用产品质量标准。 制定或者修订的企业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行抽查、定期检查、日常检查等制度,以抽查为主。 (一)抽查,是国家和地方...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九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下列产品应当列入受检目录,进行抽查或者定期检查: (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可以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产品质量检验的依据是: (一)有关的法...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规定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负责。 受检者对检验报告有异...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时,根据需要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数量向受检者无偿抽取样品,检查工作完结或...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所需的检验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日常检查合格的和抽查、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出示...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采取封存...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生产者、销售者,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的产品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 获得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信誉的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名不符实的质量...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售出的产品在保质期限内,非因用户、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用户、消费者有...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依照有关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自愿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没收...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或者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产品...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没...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印制或者提供,没收违法印制或者提供的产品标识,没...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私自拆除被封存产品的封条或者擅自转移被封存产品的,责令公开检讨,并可处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出厂,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并可处以该批...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监制者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公开检讨,可处二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有本条例所列违法...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至二万...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期限检验产品,伪造数据或者检验结论,不按照规定退还检验...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质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执行公务时所获知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质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不当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超期对封存、扣押产品作出鉴定结论,给...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产品质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使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和其他能独立保持其原特性和用途的产品适...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PAGE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