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私自拆除被封存产品的封条或者擅自转移被封存产品的,责令公开检讨,并可处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