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传授他人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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