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印制或者提供,没收违法印制或者提供的产品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没收有关印制工具、设施和原材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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