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出厂,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并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