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监制者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