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公开检讨,可处二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有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或者因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致使违法所得或者货值难以确认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