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