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质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执行公务时所获知的商业秘密,或者利用该商业秘密牟利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赔偿生产、销售者由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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