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产品质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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