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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