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质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不当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超期对封存、扣押产品作出鉴定结论,给生产、销售者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