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期限检验产品,伪造数据或者检验结论,不按照规定退还检验样品,因过失造成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失误的,责令改正,并可处所收检验费用二至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检验活动,暂扣或者吊销其检验资格证书;伪造数据或者检验结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检验人员伪造检验数据、结论或者因重大过失而出具错误检验数据、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检验工作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