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或者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并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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