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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