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依照有关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