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售出的产品在保质期限内,非因用户、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用户、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予以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销售者不得拒绝。 属于生产、储运或者其他供货方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