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自愿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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