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的产品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 获得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应当将被认证的情况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在本市开展认证活动的机构,应当公布本机构在本市开展认证活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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