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生产者、销售者,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生产、销售。整改期间对生产者可以实行产品监督出厂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