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产品标识,以确保销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不能确定进货产品质量时,应当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