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并指导本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商检、卫生医药、船舶、动植检、卫检、劳动安全、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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