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产品,是指用于销售的产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