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产品,是指用于销售的产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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