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积极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政府对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达到或超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涉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参照国际标准,制定统一的安全技术规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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