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销售者查询,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负责处理。 用户、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社会组织、团体、新闻舆论机构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