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六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负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产品质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对同一生产销售者的同一批次或者同一检查周期内的产品,不得重复检查。对重复检查的,受检者持有效凭证有权拒绝。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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