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接受产品质量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产品货源、存放点及其它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者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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