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接受产品质量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产品货源、存放点及其它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者拒绝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