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保证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不得用假冒伪劣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标准的原材料、零部件生产和组装产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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