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教唆、纵容、包庇他人从事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活动,不得为其提供场所、设施、资金或者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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