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八条 产品生产者应当制定或者明确采用产品质量标准。 制定或者修订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应当于发布之日或者修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