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行抽查、定期检查、日常检查等制度,以抽查为主。 (一)抽查,是国家和地方对重点产品质量进行较大规模的检查。 (二)定期检查,是根据本市实际,对需要定期监控质量的重要产品,按照规定检查周期实施的检查。 (三)日常检查,是根据本市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状况,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用户、消费者反映、投诉、举报的产品实施的检查。 抽查和定期检查,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计划后实施。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受检者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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