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十四条 产品的承储、承运、装卸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储存、运输和装卸,严格交接验收,明确质量责任。 对明知属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产品不得承储、承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