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执法标志。否则,企业可以拒绝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