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绿化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科普宣传和应急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