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公园绿地率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占地面积不足十万平方米的综合公园,绿地率大于百分之七十; (二)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公园,绿地率大于百分之七十五; (三)社区公园的绿地率大于百分之六十五。 已建成公园的绿地率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绿地,并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