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降低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减少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土地评估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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