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造成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监理单位未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监理,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园林绿化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财政性投融资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园林绿化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设计、监理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