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改变已建成绿地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占用绿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绿化原状,按照每平方米二千元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恢复绿化原状;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