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未及时修剪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逾期未修剪树木的,由园林绿化部门代为修剪,修剪费用由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未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修剪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每株一千元处以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每株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