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损害园林绿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涉及古树名木的,处以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