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擅自移植、砍伐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古树名木评估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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