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每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擅自砍伐树木的,按照每株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