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现有教师的学历水平。 教师应当接受各种进修培养,努力提高自身的学历层次。 到2010年,四十岁以下的小学与初中教师应当在《教师法》规定的最低学历层次上分别提高一个学历层次。 由外地调入本市任小学教师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任初中教师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